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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发行购物券代币券 违法

2000-04-10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 赵建国)将于5月1日实施的《人民币管理条例》指出,一些商场、企业、乡村存在的五花八门的各类购物券、代币券、村币等都是违法行为。

《人民币管理条例》还就假币应该由谁来没收、拒收新版人民币是否合法、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应到哪里去兑换等问题作了规定。据业内人士介绍,为防止伪造、变造的假人民币的使用,在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数量较多的假币,或发现有制造、贩卖伪造、变造人民币行为的线索时,应报告公安机关查处;如数量较少,则可由金融机构2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戳记,登记造册,同时必须向持有人出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应告知持有人若对被收缴的伪造、变造人民币持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如经鉴定盖有“假币”字样的人民币确为真币的,可按面额予以兑换。还有,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按照有关规定,以人民币支付境内的一切公共和私人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禁止妨害人民币的流通,这说明“拒收”是违法行为。

同时,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金融机构收兑的已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均不得再对外支付。

此外,不爱护人民币将会受到处罚。对故意损毁、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含放大或缩小),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未经批准装帧人民币、经营流通人民币的行为,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机关在给予警告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属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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